关于差旅费标准调整及报销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3-13 点击数:

各处、室、系、部:

根据《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6号)和《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6]8号),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差旅费执行标准作出调整,现将新的执行标准及报销规定说明如下:

一、差旅费报销内容及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宿迁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报销公务交通等差旅费用。

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范围外的市辖区内普通公务出行,只报销公务交通费。

市级单位在宿常驻地为:宿城区(限于幸福、项里、古城、河滨4个街道和双庄、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豫区(限于顺河、下相、豫新三个街道)、宿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限于井头乡、晓店镇、嶂山林场、祥和社区)、苏宿工业园区等518平方公里范围内。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车,下同)所发生的费用。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按宿财行[2016]8号文件执行)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费。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单间或标准间。

市外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市内三县住宿费限额标准是260//人。单位派车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天。

市内三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50//天。

4.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到市内三县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人员报销市内交通费时应提供乘坐交通工具证明或交通费交费证明。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批准出差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单位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及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本通知从201731执行。

 第七条 此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31

附件1

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宿财行[2016]8号)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8

吉林(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490

380

江苏省(徐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490

36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4

深圳市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27

重庆市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500

35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35

宁夏(银川)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附件2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出差地

 

 

出差时间

        日至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学校意见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附件3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差旅费项目标准表

单位:元//

地区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限额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市外

按规定凭据报销

执行附件一

100

80

市内三县

按规定凭据报销

260

50

40

市辖区内常驻地外

按规定凭据报销

 

 

 

市辖区内常驻地内

 

 

 

 

 

 

 

 

 

 

学校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区大学城合欢路1号    电话:0527-80985612   传真:0527-84826507   邮箱:sqsfbgs@163.com